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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时代稍有不慎你可能掉入侵权雷区

2020-06-08 16:49:08

  近年来大家对版权的了解与维权意识逐年提升,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不断出现的版权纠纷。从林宥嘉小巨蛋演唱会侵权案,到音乐原创作者因自己的作品被主播和歌手翻唱而维权,再到广播电视播出侵权:湖南卫视、浙江卫视、东方卫视热门综艺被指侵权等,都在向我们表明版权的重要性。

  但版权问题复杂,包含许多细枝末节,到底具体怎样才算侵权?侵权的处罚又有什么标准?

  对于我们影视制作朋友来说,在编剧、拍摄、制作的过程中都会遇到版权相关的问题,因此妙妙对《指导意见》中关于文字、音乐、视频等方面的部分规定与标准进行了标注,方便大家参考了解~

  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对各类侵权案件的判断与处罚进行了规定。(以下称《指导意见》)

  01文字作品

  《指导意见》对文字作品的影视改编进行了明确规定: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文字作品改编并拍摄、制作为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短视频的,可以比照前述除2.9条规定外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20倍确定赔偿数额。

  2.9条规定为:

  涉案文字作品虽系原创,但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限、知名度低或被告侵权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40元至80元/千字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文字作品虽系原创,但发表于信息网络,篇幅巨大、独创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数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02音乐作品

  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元。

  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的,现场表演的门票收入能够确定的,可以门票收入除以现场表演的歌曲数量为基数,以该基数的5%至10%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不少于30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无法以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演出现场规模、演出性质、演出场次等因素,按照每首音乐作品不少于3000元确定赔偿数额,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复制发行、公开现场表演、经营场所和直播中,均要注意所播放的音乐是否被允许使用。

  03视频类作品制品

  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视频类作品进行广播或放映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

  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录像制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

  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每一片段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整部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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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文字仅截取了原文中涉及视音频使用与制作的部分,详细信息还需仔细阅读《指导意见》全文,避免断章取义。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很多部分都明确了短视频、直播等门类的侵权行为与处罚规定。现在短视频、直播风靡,音乐、影视侵权、滥用的情况层出不穷,每一个用户,每一位主播,都应重视起来。

  PS:4.28号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在音乐和视频的传播上也都在向我们表明版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商用音乐和视频的侵权问题是每一个从业者都不能忽视的风险。

  妙妙提醒大家:在制作和传播过程中,要高度保持版权意识、防患于未然。我们也更有信心来产出高质量的原创作品,帮助大家做好版权保护。

  妙音配乐拥有全球正版授权的版权音乐素材库,还可以根据项目量身订制原创音乐,可以帮助我们规避音乐的侵权问题,避免给很多单位带来所未有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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